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进口
发布时间:2025-12-01 09:36
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启动期终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期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反倾销,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范围和税率公布商务部公告中规定以下日本企业:东丽工业株式会社 26.9%、DIC 株式会社 27.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东曹株式会社 25.6%、出光精细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其他日本企业 69.1%;美国公司: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14.1%、Fortron Industries LLC 220.9%、其他美国公司 220.9%;韩国企业:东丽先进材料韩国公司26.4%、HDC Polyall Co., Ltd. 32.7%、其他韩国企业46.8%;马来西亚公司:宝理亚太有限公司DIC 化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23.3% Bhd.) 40.5%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